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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11月05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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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和个人可向境内保险公司投保外汇保险

据新华社电 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发布《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允许我国企业和个人向境内保险公司投保外汇保险。

暂行规定明确了境内投保外汇的标准和相关结售付汇管理。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保险标的,允许投保人向国内的保险经营机构投保外汇保险,直接获得外汇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进行保险合同结算。规定标准以外的其他保险,须以人民币收取保险费、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以及进行保险合同结算。

暂行规定明确,今后境内企业对于进出口运输中的货物、我国的飞机和卫星、引进外资建设的水电或能源工程等的财产损失,我国居民个人对于自身在境外旅游、留学、商务考察等的人身意外伤害,可以向国内的保险公司投保外汇保险,并获得外汇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境内企业和个人支付外汇保险费时,可以持规定的凭证,如有关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通知书等到外汇指定银行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也可以持上述凭证购汇支付。境内企业或个人获得外汇赔偿或保险金后,可以结汇,也可以保留外汇,并在账户限额内保留,居民个人可以存入本人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的外汇储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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