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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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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期哺乳期未满劳动合同到期不能终止

某百货商场女职工姬萍于1998年7月与商场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今年5月份,姬萍生小孩,回家休产假。7月份,她与商场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期,百货商场提出不再续签,就此终止了与姬萍的劳动合同。

姬向商场提出:她正在产期内,《劳动法》规定不能与产期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但商场经理蔡某却说:“《劳动法》规定不允许与产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是针对合同期限未满的情况而言。你的劳动合同期限已满,属自然终止,是合法的。”后虽经姬萍多次请求,蔡某仍不同意让其工作,双方遂发生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委审理认为:商场经理蔡某所言“《劳动法》规定不允许与产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是针对合同期限未满的情况而言”的说法并没错误,但其对于产期女职工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即可终止的看法是错误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因此,商场不得在姬萍产期,哺乳期内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合同,而应自动延续至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在仲裁委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商场与姬萍的劳动合同延续至产期、哺乳期期满,即2003年5月。 ■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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