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退养职工回农村 土地不能被收回
近日,陕棉十二厂读者张亚卫反映,他父亲是凤翔县长青镇人,1966年12月到陕棉十二厂当了一名瓦工,1996年退养回农村,由他接了班。当时村上给他父亲分了土地,但在1998年村上卖地人均分款1000元时,村领导以他父亲有退休费为由,拒绝分给卖地款。今年9月,村上再次做出土地调整,在他父亲的土地承包期未满的情况下,将耕地全部收回。为此,他询问该怎么办?
其实,对于1960年至1966年参加工作的家属农村职工退休退养子女招工后保留原责任田和自留地问题,早在1993年,省劳动厅、公安厅、商务厅就联合下发了陕劳发[1993]469号“关于家属农村工人退休退养后子女招工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这批退休退养工人子女顶替后,其户口转回原籍农村,落为农业户口,注销城镇粮油供应关系,而其子(女)的原责任田和自留地则予以保留。所以,张亚卫父亲所在村子的作法是错误的,张亚卫和他父亲可依省上相关的文件,找村上或找上级主管部门来解决。
■本报记者 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