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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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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被辞退 女工讨公道

1993年7月,杨小芹来到西安市青少年宫,当上了电梯工。2002年3月,杨小芹因自己怀孕,要求调休,可没想到单位通知她办理离职手续,并未发给她3月份工资。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杨小芹将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与西安市青少年宫之间的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费4500元,三个月的产假期间的工资1500元,及拖欠的3月份工资5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杨小芹在西安市青少年宫从事电梯工作多年,少年宫也按月为其发放工资,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非临时劳务关系。现青少年宫与杨小芹解除了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及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等。据此,杨小芹要求青少年宫支付9个月工资45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青少年宫拒付杨小芹3月份工资作法欠妥,理应支付。由于青少年宫于2002年3月决定辞退杨小芹,此时其怀孕五个月,尚未生产,其产休假事实上未发生,故要求青少宫支付产假期间三个月工资1500元不成立。

据此,法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判决如下:解除杨小芹与西安青少年宫的劳动关系;青少年宫支付杨小芹经济补偿费4500元,并支付2002年3月份工资500元。 ■本报记者 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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