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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2月12日
工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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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鼓励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在税收方面给予减免。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或超过职工总数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的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于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或超过职工总数的30%,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和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通知规定,上述各项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如果企业既适用《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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