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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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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可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本报讯 根据我省新近出台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系列配套文件规定,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为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再就业优惠证》是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享受各级政府制定的各项扶持政策的凭证。凡我省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符合下列四项条件之一的人员,都可领取《再就业优惠证》。这四项条件包括:因企业生产经营原因,在原企业已无工作岗位,但尚未解除劳动关系,也未实现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处于领导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它就业转失业人员。

根据规定,从2003年1月29日起,符合发放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都可以到相关部门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具体申领方法主要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向所在企业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其他人员向本人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本报记者 毛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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