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2003年03月03日

陕西工人报维权之页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解读

当前版:第A3版:维权之页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版面翻页
维权之页
03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解读

编者按

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等13家联合起草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系列配套文件近日全部出台,并下发全省各地。该系列配套文件包括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管理、自谋职业可享受的税费减免政策、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

的税费减免政策,《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等内容,共10个文件,全面涵盖了再就业扶持政策的相关内容。

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本报特开辟《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解读》专版,系统简要介绍这套文件精神,希望读者予以关注。

之一

哪些人员可享受优惠政策

(一)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通知》中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通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政策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11部委劳社部发(2002)20号文件

之二

《再就业优惠证》如何申办

《再就业优惠证》的作用

它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享受各级政府制定的各项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

哪些人员可领《优惠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方可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1.因企业生产经营原因,在原企业已无工作岗位,但尚未解除劳动关系,也未实现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领取

1.正在享受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

2.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

3.2002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

4.2002年9月30日前已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除外人员。

《优惠证》发放程序

1.下岗失业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原则下向有关单位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向其所在企业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其他人员向本人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接受申请的单位应通过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核实其本人的就业和生活情况。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将公示情况汇总上报当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陕西省再就业优惠证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后,由接受申请的单位报县上以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再就业优惠证》。

3.中央、省属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批发放;市属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市级再就业工作机构审批发放;县(区)属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县(区)再就业工作机构审批发放;其他人员由县(区)再就业工作机构审批发放。

领取《优惠证》补充规定

1.居住地未建立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企业下岗职工由所在企业进行公示,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其他人员由县(区)再就业工作机构审批发放。

正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不再进行公示,凭失业保险金工作机构签注意见的《登记表》直接向当地县(区)再就业工作机构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2.接受申请的有关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的五日内完成相关程序。

3.正在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实现再就业时,持当年度《基本生活保障卡》,按企业隶属关系直接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换领《再就业优惠证》。

4.尚未就业或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双方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再就业优惠证》返还本人。

政策依据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劳社发

[2003]14号)

之三

从事个体经营免交哪些费用

免交条件

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在国家限制的行业中,“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

免交项目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17项):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性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性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二)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5项):

主要有工商部门收取的临时营业执照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社区服务单位证书工本费;交通部门收取的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牌证工本费、营业性运输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和统计部门收取的同级登记证工本费。

(三)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物价局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收费项目。

注意事项

1、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有关部门的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收费。

2、按照国务院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收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114号)

之四

如何申领小额贷款

贷款银行的选择

1.省内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均应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信贷业务,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贷款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中有贷款需求时,可按贷款程序就近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贷款。省内各商业银行要适应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相对较小、成本较高等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按《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业务。

2.商业银行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办理业务。

3.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将对省内各商业银行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业务进行考核,按季考核各商业银行小额贷款申请人数与发放人数、申请金额与发放金额。

担保基金的设立

省市两级要于一季度前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并于4月1日开始正式运作

小额贷款的申请与担保程序

1.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应当经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核实情况。对于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当在5日内签署意见后向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推荐。申请人所在地尚未设立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直接向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核查情况,并于5日内对贷款申请提出明确意见,送省、市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审查。

3.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经过对贷款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对贷款项目进行考察评估后,应在10日内向申请人做出是否予以承诺担保的批复。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将申请材料退回本人。

4.申请人持担保机构的审核意见,到当地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当地银行应当在三周内给予正式答复。

政策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西银发[2003]25号)

之五

再就业资金管理中的相关问题

1、凡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用人单位,其支付给所招用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招用人员的实际工资收入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50%的,由再就业基金中给予岗位补贴。享受岗位补贴的就业困难对象,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加上岗位补贴后,不得超过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80%。补贴采取用人单位先发后补的方法,每季度拨付1次。

2、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做好充分的市场调查,按照社会需求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再就业培训。再就业培训的课时不得低于80个学时。对再就业培训机构主要依据接受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进行经费补贴,凡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视为再就业人员。再就业人员占培训人员总数80%以上的,一次性拨给全部培训经费;再就业人员占培训人员总数50%以上的,拨给70%的培训经费;再就业人员占培训人员总数30%以下的,按照实际就业人数拨付培训经费。培训经费的标准,按照每个实际培训人员400元的标准计算。

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可按介绍就业成功的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每介绍1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给予1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政策依据 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财办社[2003]7号)

之六

街道和社区劳保机构职能

据了解,在今年3月底前全省10个地级以上城市的街道都要建立起劳动保障工作机构,6月底前全省所有城市的街道和符合条件的乡镇都要完成机构的设立工作。在城市的街道和工作任务重(有千名以上企业职工或百名以上企业离退休人员)的乡镇,可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道所辖社区可建立“劳动保障工作站”。我省将逐步形成四级管理(即省—市—县—街道、乡镇)和五级服务的劳动保障工作网络。

劳动保障事务所和劳动保障工作站的主要职能

1、劳动力资源管理,失业登记,就业情况摸底调查;2、《再就业优惠证》的核发和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工作,为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开展再就业援助服务,提供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服务;3、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组织实施社区就业项目。

政策依据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关于在街道乡镇和社区建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通知》(陕劳社发[2003]13号)

担负着陕西电网主力电厂的秦岭发电公司,在当前黄河缺水,用电告急的关键时期,积极动员职工立足搞好本职工作、为大发火电做奉献。六台机组实现了安全、稳发,满足了电网调度的需要。这是检修职工深夜跟班消除磨煤机缺陷的场面。

史应照 摄

之七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扶持

各地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城市规划建设、建立商贸市场时,要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适当安排经营场所。在整顿市容市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解决好再就业者的经营场地问题。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可安排一定比例租售给下岗失业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实验和培育性场所,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明示办事程序,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创业培训服务。要简化审批程序,提出办理各项手续的具体时限。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专门窗口,由有关行政部门参加,采取集中办公形式,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次办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和其他有关手续的“一条龙”服务。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持《再就业优惠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税收政策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称简《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执行。

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资金不足的,经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可向商业银行或其他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具体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全面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免收费政策。各地要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认真清理,并进一步明确免收的具体项目,向社会以布。严禁各级管理执法机构借管理服务之名,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或强行推销报刊等行为。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服务性收费,要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收取。坚决纠正各种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

政策依据

劳动社会保障部等11部委(2002)20号文

之八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税收政策

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五、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六、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

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

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政策依据

国家财税总局(2002)208号文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