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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3月26日
工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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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协商拒绝加班对吗

问: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事先未与工会协商为由拒绝加班加点,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作出处罚对吗?

答: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根据以上规定,单位在事先未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强行安排加班加点。职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应对劳动者进行处罚。

但是劳动法第42条所规定的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形下需要加班加点则可不征求工会和劳动者的意见,劳动者无权拒绝加班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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