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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4月17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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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隐瞒婚情被招工但怀孕期间不可辞

2000年9月,西安某海鲜娱乐城,面向未婚女青年招聘工作人员。经过考试面试以后,童某隐瞒已经结婚的实情,被娱乐城餐饮部录用。同年10月12日,童某与娱乐城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约定为5年。2000年12月,童某将自己已婚的事情告诉了总经理鲍某,鲍某当时未表示意见。童某继续留在娱乐城工作。

2002年7月童某怀孕,娱乐城将其辞退。童某去找鲍某交涉,鲍称:我们招聘的是未婚女青年,而你已婚不符合录用条件,我们随时可以解雇你。童某没办法,只好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或变更劳动合同。虽然童某已婚的情况不符合招聘条件,但她后来向用人单位告知了实情,鲍某知情后不仅试用期内未表示异议,而且一直在童某怀孕前近两年内对此也无意见。因此,娱乐城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同时,娱乐城的行为也违反了国家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产期的,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也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女职工如果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即使《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出现,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委在调解不成情况下,遂裁决被诉人撤销辞退申诉人的决定,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发申诉人自被辞退至仲裁裁决期间应得的工资报酬及其它福利待遇。 ■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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