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的优惠政策。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