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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7月16日
工运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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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端拖延拒缴工会经费工会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缴纳工会经费时,工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是最高人民法院8日公布的“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的规定。

参与起草这个司法解释的最高法院研究室法学博士吴兆祥介绍说,支付令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特别程序,又称为督促程序,是在债务人不履行支付金钱、有价证券等债务时,债权人向法院提起的追债程序。工会经费属于金钱债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缴纳的工会经费有明确的计算标准,与工会组织之间一般不存在其他纠纷,所以一般都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根据拖欠工会经费案件的特点,司法解释灵活地设置了一个“询问程序”。规定人民法院在签发支付令前,应当先询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要求支付的工会经费事实及金额有无异议。如果被申请人对拖欠经费的数额没有异议,仅对应拨缴工会经费的部分金额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告知申请人后,可以仅对被申请人没有异议的金额部分签发支付令,而不是对申请人申请的全部金额签发支付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被申请人仅对拖欠的工会经费数额有异议时,如果申请人不同意人民法院仅就没有异议的数额签发支付令,又不愿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全部数额签发支付令。

吴兆祥表示,这种“询问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工会组织就拖欠工会经费申请支付令案件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仅就被申请人没有异议的经费数额签发的支付令,被申请人往往不会再提出异议,能够得到履行,从而提高诉讼效率,使当事人的权益早日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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