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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7月23日
工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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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动工会干部须合法

某厂工会副主席被厂党委免职,任命为一车间党支部书记,但厂党委并未征得厂工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而是向厂工会“打声招呼”后便下了文。某公司工会主席经主管局党委决定,调往另一家公司任党总支部副书记,但主管局党委竟连“气”也未向工会“通”,“招呼”也未向工会“打”,说“调”就“调”,就连市总工会也只是在事隔一个多月看到“抄送”的“任免文件”后,才知道该公司的工会主席早已被“调动”了……

此类现象在一些地方一些企业屡见不鲜矣。《工会法》第2章第17条明确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但这类“有法不依”的现象为何还会频频发生呢?要究原因不过有三:一是《工会法》的宣传力度不够,一些党组织的负责人对《工会法》的有关条文尚不了解、不清楚;二是有的党组织负责人只知道“党领导工会”、“党管干部”,不知道“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无视《工会法》,个人说了算,以权代法;三是一些企业工会和上级工会不敢依法据理力争,对违法侵权之举无动于衷,三缄其口,听之任之。

工会干部因工作需要调动时,不去征得本级工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是对工会组织的一种侵权行为。本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均是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所以这也是对会员群众的一种侵权。而这些“侵权”不仅会挫伤工会组织的积极性,引起工会干部的不稳定,使工会工作不能正常开展,而且会使会员群众对“依法办事”、“有法必依”、“依法治企”、“依法治会”产生怀疑,使民主管理企业的热情大受影响。由此笔者认为,调动工会干部征得本级工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是一个工作程序问题,也是一个法定程序问题,更是是否尊重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和是否尊重会员群众民主权利的问题,是否尊重法律的问题。我们的有关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切不可等闲视之。

■谭贤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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