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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8月05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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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百事通先生:

您好!现有一劳动政策问题需您帮助解答:自1998年至今,陆续有职工合同到期,由于企业效益不好等原因,没有与职工及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这部分职工也没有上班。请问现在企业与这部分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郑敏

郑敏:

您好!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应该与职工及时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正常终止劳动关系一般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没有与职工及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这部分职工也没有上班,形成事实上的终止关系。如果有的职工已经在其他单位工作,并在其他单位缴纳了社会保险,说明用工关系已经实际转移,对这部分职工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终止劳动关系,又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应该尽快与职工续订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关系都要给付经济补偿金。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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