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违法工伤协议不能作数
姜某是一家铸造厂的锅炉工,企业和姜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02年8月7日,姜某在工作时被严重烧伤。住院治疗期间,由于皮肤烧伤已达50%以上,引发感染导致脓毒血症,手指末端及双手轮廓部分坏死,急需治疗费。在此情况下,厂方提出一次性处理工伤事故,否则不再支付医疗费,迫于无奈,姜某的父亲与厂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姜某2万元(含住院治疗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姜某住院治疗共花费5.6万余元,经劳动部鉴定为“双手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三级伤残。”双方就住院治疗费、伤残抚恤金等发生争议,协商不成,诉诸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仲裁审理认为,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职工因工致残评为一级四级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案被诉人在申诉人住院急需用钱之际,迫使申诉人之父与之签订协议不仅主体不合法,而且内容违法,属无效协议。
仲裁委裁决,被诉人与申诉人之父签订的协议无效;被诉人全额报销申诉人医疗费,支付一次性伤残抚恤金、伤残补助金、护理费共12.75万元。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