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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11月24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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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能胜任不能随便辞

徐某为西安市未央区某私营企业的配电工。2002年3月,徐某与该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此劳动合同经过了公证。

2003年2月,徐某参加企业的技术能力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同年4月5日,一个技校毕业的电工李某来企业找工作。私营企业的老板蔡某发现李某的技术比徐某高,且李某提出的工资要求也比徐某低,由于企业只需要一位电工,于是蔡某在4月7日下午对徐某说:“从明天起你不用来上班了。”徐某说:“我们签了劳动合同,你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即使你要解除合同,也必须提前30日通知我。”蔡某不同意徐某的主张,强行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停发了徐某的工资。

徐某不服,于2003年5月20日,向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私营企业恢复自己的工作并补发工资。2003年9月25日,劳动仲裁委对争议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仲裁员说明之后,蔡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徐某进行了赔礼道歉。鉴于李某已经聘用,蔡某希望徐某另外找工作。徐某在接受了蔡某的补偿金2800元之后同意与蔡某达成和解。

点评:徐某的技术虽然比李某差,但还能胜任工作,所以私营企业老板要解除徐某的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另外,即使蔡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徐某。

■邰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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