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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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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民进城务工享受市民待遇

据《工人日报》 今后,山东省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可享受与当地市民同等的待遇。11月19日,山东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山东将消除限制城乡劳动力合理流动的体制和政策障碍,为农民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各项手续,逐步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严禁对农民工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手续时,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山东省逐步建立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统计制度,对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劳动者统一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使农民工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就业待遇。同时,积极培训城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使城乡各类求职者能够通过市场了解就业需求、自主选择职业。对城乡劳动者在求职、考试、招聘、录用等方面一视同仁。城镇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要为农民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为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山东省教育部门将根据农民工持有的居住地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就近办理入学手续,保障农民工子女享有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此外,采取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在大中城市兴办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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