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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1月22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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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

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

据新华社电 财政部、教育部日前联合发出《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

《通知》规定,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义务教育学校收取的杂费、借读费、住宿费收入;各类普通高级中学收取的学费、择校费、住宿费收入;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短训班培训费收入;各类函大、夜大、电大、远程教育学校收取的学费、委托培养费、短训班培训费收入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学校收费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并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及时足额核拨学校经费。

《通知》强调,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学校收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集中学校收费资金。一些地方财政部门按比例集中学校收费资金以及一些教育部门统筹学校收费资金的做法,要立即予以纠正。严禁将学校收费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严禁用学校收费资金搞房地产开发、从事股票或期货交易以及滥发奖金、实物、组织公费旅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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