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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3月30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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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出台

八类出资人不得拿回报

据新华社电 合理回报一直是民办教育投资者关注的热点,日前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出资人不能取得回报的八类情形。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出资人都不得取得回报: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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