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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出台
本报讯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近日,陕西省出台了《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办法》规定,在工伤保险费缴纳上,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适用于工伤医疗费、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康复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等的支出。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和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其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 (李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