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消费者到酒楼用餐后,从楼梯下楼时不慎滑倒致死,死者家人在与酒店两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将酒店推上了被告席,从而产生了——
中国餐饮业第一奇案
□文欣
酒店用餐,喜事突然变悲事
2001年9月15日,成都川西坝子建业酒店一派喜气洋洋——成都灰狗汽车运输公司一位职员考上托福即将出国留学,同事们特到酒店为她饯行。吃完饭后,他们又到了三楼喝茶品茗。
“祸兮福所依,福兮祸所伏。”下午3点过,酒店的两位服务小姐却突然告诉他们说,在一楼紧邻电梯的步行楼梯口,发现他们的一位同事昏倒在地,人事不醒。
听到这个坏消息,人们急匆匆地冲下楼去。当他们看到躺在地上的那位同事后,顿时傻眼了:这不是客运部的经理周茂生吗?10多分钟前他还在三楼打麻将啊?怎么这时候昏迷不醒了呢?于是连忙拨打了120医院急救电话。
将周茂生送到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后,经过CT检查后发现,他头部“枕骨、左侧颞骨、顶骨和右侧顶骨多处骨折;右侧额叶、颞叶和左侧颞叶脑挫裂伤;右侧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最大宽径0.93cm;左侧颞部薄层硬膜下血肿,最大宽径0.3cm;蛛网膜下腔出血;脑中线结构向右偏移,鞍上池和脑干区显示欠清,疑有脑疝形成……”
就在周茂生被送进二院进行抢救的时候,成都灰狗汽车运输公司客运部副经理杨涛,将周茂生摔伤的情况电话通知了周茂生的妻子黄光安和儿子周剑。
母子二人急匆匆地赶到二医院颅脑外伤科。
听说周茂生的儿子来了,主治医生走过来,拿出一份资料要周剑签字。
“签什么字?”周剑很奇怪。待他定睛一看之后,顿时惊骇不已——这是一份病危通知书!
“你父亲的病情非常危险!”医生对周剑讲了他父亲颅脑摔伤的情况,“因为颅脑内有血肿,必须立即作手术,不然危在旦夕。但是作手术的成功率也不高,而且即使成功,他也会从此成为植物人!作不作手术,你们得立即拿个主意!”
“要!一定要作手术,我们宁愿他成为植物人,也不愿他离开我们!”然而由于周茂生属重性颅脑损伤,当日下午18:20,就在护士给他剃头之时,他就停止了呼吸。
交涉未果,将酒店告上法庭
周茂生的去世对周剑和黄光安母子来说,犹如晴天霹雳,好好一个人怀着愉快的心情到酒店去吃饭,却突然间说死就死了,他们怎么也接受不了这样一个事实。
他什么时候从楼梯摔下去的?怎样摔下去的?消费者下楼梯被摔死,酒店方有没有责任……一个又一个问题,让他们心里堵得慌,想来想去之后,他们决定到建业酒店去找寻这些问题的答案。也想看看酒店对此事的态度。
2001年9月16日下午,周剑在几位亲戚的陪同下,来到建业酒店,客气地询问酒店负责人的名字,希望能见一见酒店的负责人。
虽然他们从一位服务生口中得知酒店负责人的名字叫吴鸿弟,且得知吴鸿弟正在酒店上班,但是,他们在餐厅等了很久,没有等来吴鸿弟,却等来了两位气势汹汹的警察——原来是酒店有关人员拨打了110,说他们是一伙前来寻衅滋事的坏人,影响了酒店的正常营业。
当两位警察了解到事情的原委之后,一改当初气势汹汹的态度,和颜悦色地对他们说,这样等下去不是办法,吴经理不在,不如先回去处理丧事。
想想那两位警察说得也有道理,因而他们没再等下去。
给周茂生搭起灵堂以后,周茂生生前的一些亲朋好友陆续前去吊唁,但是当这些好心人向周剑母子询问起周茂生如何摔伤的过程时,周剑母子却因无从回答而很难堪。因而事隔一天的9月18日上午,周剑又与母亲黄光安去了建业酒店。
这次虽然电话打到酒店经理办公室时找到吴鸿弟,但他们却并没有如愿见到吴鸿弟,接待他和母亲的只是经理办公室的两位主任。
自己只是想知道父亲从楼梯摔死的有关情况,想听听酒店方对父亲之死的态度,却遭到了酒店方很明显的冷遇和嘲讽,甚至连想见一见酒店负责人的愿望也没能得以实现,周剑很气愤。
消费者到酒店消费出了事故,难道酒店一点责任也没有?酒店作为经营者,有责任和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舒适的环境。更何况就算是从道义的角度出发,酒店也应该问候和关心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但他们却从来没有表示出哪怕一点点的关心。周剑无法容忍他们对作为消费者的父亲的生命权的如此蔑视!因而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来给建业酒店一个警告和教训!
于是,母子俩找到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刘国文、陈云奎律师,请他们代理自己向建业酒店讨个说法,并于2001年10月11日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以周茂生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酒店“所提供的作为上、下楼必经通道的楼梯严重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不符合国家民用建筑设计标准,具有严重的通行安全隐患”,“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将川西坝子建业酒店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川西坝子建业酒店支付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抢救费、死者生前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122939.67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庭上激辩,怪人还是怪楼梯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02年4月17日上午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引发消费者周茂生滑倒致死的楼梯是否符合相关的建筑标准和死者在下楼前是否饮酒两大方面。
争论第一个焦点时,原告代理律师刘国文、陈云奎称,“被告川西坝子建业酒店所提供的步行楼梯不符合人身安全的要求。该楼梯共有23级,每级楼梯都有17厘米高,整个楼梯高达3.9米。这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7年10月1日发布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四章中所规定,‘电影院、剧院、体育馆、商场、医院等楼梯踏步最小宽度是0.28m,最大高度是0.16m。”、‘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踏步前缘部分宜有防滑措施’等有明显不符,不仅高,而且陡,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酒店方没有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原告出示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相关复印件。
被告代理律师冯云生则辩称,周茂生跌落的楼梯是消防通道,平常是专为酒店员工进出所使用的,并不是为消费者提供的进出酒店的服务通道,因而原告所提供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对这个楼梯并不适用。“我们也有权威材料证明酒店的楼梯是合格的,这就是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1998年7月6日所发布的《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合格通知单》、以及成都市公安消防支队1998年8月12日所颁发的《消防安全许可证》。整栋楼都是合格的,楼梯作为整栋楼的一部分,自然也应该是合格的。”冯云生说:“在消防楼梯前缘部分,被告也有‘消防梯陡,请乘电梯’的警示标志,而非原告所说的无警示。”
原告代理律师刘国文则说:“有证据表明,这个‘消防梯陡,请乘电梯’的标志在当时没有。虽然后来补上了,但只是下楼的楼梯口才有,而上楼的楼梯口却没有这个标志。这也说明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顾客上楼时都走这个楼梯,为什么下楼不可以走这个楼梯呢?难道下楼有危险,上楼就没有危险吗?更何况店堂公告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在消费者周茂生从楼梯滑倒致死这一问题上,被告出示了一份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证明,这份证明中说:“……病员酒后不慎从楼梯上跌倒滚下……有20年饮酒史。”被告认为,死者是因为饮酒过量,神志不清不慎从楼梯滑倒致死的。
原告代理律师则称,“周茂生到该酒店去消费的当天因为工作很忙,到酒店去的时间较晚,下午1时许才开着长安面包车前往酒店。仓促地用完餐后,他又与同事到三楼茶楼去打了一会儿麻将,而且明知道吃完饭自己还将开车回单位上班,因而他不可能喝太多酒,不可能喝醉,更不可能神志不清。
同时,喝酒和死亡赔偿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为喝酒喝醉只能醉死,而不能摔死,消费者的死亡是因为楼梯高而摔死,楼梯与死亡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喝酒只是其因素之一而已,因此死亡是伤害,而造成伤害的罪魁祸首是楼梯。”……
激辩结束时,法院在征求双方的意见后,决定择日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再作宣判。
之后,法院多次试图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原被告分歧太大,法院的努力最终失败。
中国餐饮第一奇案发人深省
2003年1月27日,因调解无效,青羊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酒店系向原告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其负有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义务。经营者的这种义务,是在与消费者发生消费服务合同关系中发生的,无须由双方予以约定,而径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应当是瑕疵担保,即无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是商品,还是服务(行为),都必须是无瑕疵的。在合同关系中,这种瑕疵普遍存在的由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的义务,即使当事人没有约定也不能免除。
故被告提供的服务有瑕疵,被告对周茂生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的伤害而死亡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原告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成都川西坝子建业酒店赔偿原告黄光安、周剑因周茂生死亡所产生的医疗费857.63元,丧葬费8600.40元,死亡补偿费48560元,共计58017.63元……”
川西坝子建业酒店对判决不服,于2月12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而黄光安与儿子表示坚持要向被告讨个说法,并不是想要被告赔偿自己多少钱,而是想让被告认识到侵权行为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为再多的钱也无法买回亲人鲜活的生命。
如今,“楼梯索命案”虽然二审判决还没结果,但这个案子谁胜谁负已经不那么重要了,重要的是它给人们留下了诸多思考: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应得到保护,其含义就是应受到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保护。消费者一旦进入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就与经营者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不以消费者是否已经消费而改变。如果经营者没能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就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部分餐饮业经营者感叹,这个状告楼梯的奇案有些令人始料不及,因为以前做餐饮只重视饮食卫生,没想到消费者就餐环境的瑕疵也同样重要,看来餐饮业的“紧箍咒”时代真的来了。
而一些消费者则说,自己在餐馆、酒楼消费时也曾有过摔倒或者消费后上吐下泻的经历,但从来没有想到过要向餐饮业经营者讨个说法,因而这个状告楼梯的奇案给自己提了一个醒:如果遭遇类似的不幸,决不能隐忍,而应大胆地拿起法律武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