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代表的职责
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协商代表在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保护的同时,应履行一定的职责。修订后的规定对协商代表的职责作出严格规定,协商代表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集体协商,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等职责。
同时在协商前应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拟定集体协商议题,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协商代表还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根据这些职责,职工方协商代表有权查阅并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财务、劳资等资料,为集体协商提供依据。
■本报记者 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