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不得与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本月起施行
本报讯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这是本月起开始施行的《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的。
据悉,此《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已经省政府2004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全文共三十条。此《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继续休假证明的,按照相关规定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同意延长的,由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确认申请的,视同同意延长。工伤职工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日起享受工伤待遇。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如果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关闭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经办机构参加财产清算,并依法从资产变现收益中优先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还规定,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报记者 朱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