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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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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今日起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新标准

本报讯 (记者 章琦)日前,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制定并发布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从7月1日起物业服务收费将执行新的标准。

根据该办法,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由包括多层和高层在内的住宅及办公写字楼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商业物业、工业物业和别墅区等的特殊服务收费及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规范指导。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项因素,制定相应等级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各设区市根据当地物业管理发展水平,在省定等级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下浮,制定本市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物业服务收费按月收取,确需预收的,最多不能超过3个月。

实行市场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公示格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进行公示。各物业管理企业须将公示内容按管理权限报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查后方能公示。

此外还规定,业主购买房屋后从未人住的或者入住后不使用期连续超过6个月的房屋,经物业管理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7个月开始,其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照收费标准的70%交纳,对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保管费收取规定和标准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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