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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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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

开收铁路异地售票手续费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从9月1日起铁路运输企业将收取“铁路异地售票手续费”。

通知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异地售票从9月1日起,开始收取“铁路异地售票手续费”,标准为每张客票最高不得超过5元。在收取异地售票手续费时,必须向旅客出具由铁路局(分局)统一印制的“铁路异地售票手续费收据”;铁路异地售票只限在铁路运输企业直接设立的售票点开展,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包括铁路多经、集经等非运输主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开办的铁路客票代理销售点,暂不开展异地售票业务,一律不得收取铁路异地售票手续费。 本报记者 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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