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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8月23日
维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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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享受哪些社会保险待遇

百事通先生:

我爱人从去年开始随军,但迄今未找到工作。请问在此期间可享受哪些社会保险待遇?

驻陕某部刘卫国

卫国同志: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1、根据军人驻地艰苦程度,每月给予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为促进就业、再就业,实行领取基本生活补贴递减制度。

2、享受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缴费基数11%的比例,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其中个人缴纳6%,国家补贴5%。缴纳基数参照上年度全国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比例确定。本办法实施以前随军随队的未就业随军配偶,1998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随军随队年限,个人可按缴费基数11%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其补缴年限与本办法实施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养老保险的,其在军队期间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的缴费年限,与到地方后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享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资金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个人按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1%的比例缴费,国家给予相同数额的补贴。

4、将未就业随军配偶纳入当地政府再就业扶持范围。同时,办法规定,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关系的转入和转出,按国家关于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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