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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10月21日

陕西工人报调查报告 全社会都要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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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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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都要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

——陕西省农民工状况调查报告

■陕西省总工会调查组

根据全国总工会“组织起来、切实维权”两项大调查安排和省总工作部署,2004年5月至6月,省总工会4个调查组和省属10个市工会、4个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产业工会,对182个企业的农民工状况进行了调查,共访谈910人次,发放问卷10000份(收回9344份,回收率93%)。通过深入调查,初步掌握了我省农民工状况。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

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一批又一批农民离开土地和家园进城务工,成为推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力量。历史向我们特别向各级领导者提出了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的问题。

一、充分认识农民工的历史作用

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与我国大工业和城镇化发展紧密结合,其历史推动作用和对我国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影响,都将是十分巨大的,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建设的生力军。农民工户籍在农村,工作地在城市,他们正处在由农村人口向非农村人口、农民身份向工人身份的转变过程之中。从这次调查显示的情况看,农民工与自营土地结合的程度已经发生了变化。其中不再从事农业劳动的占80%左右,利用工余时间和农忙期间从事农业劳动的各占到10%左右。可见,农民工中的绝大多数基本不再从事自营土地的劳动,他们正在完成与土地分离,他们的职业身份已变成工人,成为我国产业大军的重要成员。从数量上看,2003年全省农村共输出农民工约229万人,占农村劳动力的14%。他们从事的工作主要分布在纺织、煤炭、商贸、建筑、机械加工、电子装配、服装、玩具、餐饮服务等行业。在有些行业、企业,农民工人数已接近或超过该行业、企业职工人数的一半。陕西邮政系统使用劳务工7080人,其中农民工4182人,占劳务工的59%。陕西省纺织总公司有农民协议工7543人,占职工人数的60%。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使用农民工12316人,占职工总人数的48%。在一些行业的一线工作人员中,农民工已占多数,有的被树立为企业生产标兵、系统劳模、技术能手,有的被提拔为班组长、车间主任等管理人员。接受调查农民工中管理人员共648人,占问卷人数的6%;技术人员722人,占7%。调查访谈中大家一致肯定农民工在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2、农村大批劳动力进城务工增加了农民收入,成为缩小城乡差距、联结城乡文明的桥梁。2003年9月,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做好劳务输出工作若干意见》,各地特别是贫困地区进一步加强了劳务输出的工作力度,劳务经济明显增加。有的乡镇、县劳务输出收入已超过农民年收入的一半,成为地区经济的支柱,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和摆脱贫困的主要途径。调查中,一位家在贫困地区蓝田县的农民工算了一笔帐:他家5口人,有6亩地,丰年亩产800斤,毛收入3000多元,扣除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花费,纯收入600多元,不够交乡统筹、村提留和电费。他目前在煤矿打工,月收入1200多元,是全家人辛苦劳动一年全部收入的2倍,现在日子好过多了。他深有感触地说:死守着土地看不到摆脱贫穷的前景……

农民工不仅是城市物质文明的建设者,而且是精神文明的传播者。在城市,他们以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精神和淳厚朴实的言行感染着城市人,同时他们又将城市中先进的生产方式、文化和思想观念带回家乡,影响和改变着农村人的思想观念和习惯。农民工是新时期工农联盟的纽带,是沟通城乡文明的桥梁。

二、切实关爱和善待农民工

农民工是我国经济建设的一支生力军,在城市建设等方面出了力、流了汗,创造了财富。但现代城市没有完全接纳他们,没有给他们应有的社会地位和社会权利。一些企业的经营者仅仅把农民工当作廉价的劳动力使用,忽视甚至严重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在政治权利方面,我们调查的182家企业中,除煤炭、纺织企业,几乎没有农民工当选职工代表,没有一位农民工被推选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社会权利方面,一些地方实行了对农民工种种歧视性限制规定,比如规定企业招工要持户口,先招本地居民,后招收农村人。有的规定企业使用农民工要按人头收费,或直接向农民工个人收费,包括计划生育管理费、城市增容费、暂住人口管理费、子女上学赞助费或择校费等。农民工收入低,但交费多,生活压力很重。问卷调查“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中,要求“改善社会环境”的1114人,占11%;要求平等就业的1559人,占16%。

当然,农民工自身也有一些不能适应现代城市和工业化要求的缺陷。从文化程度看,在9344份抽样问卷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的182人,占1%;高中、中专、中技文化2189人,占23%;初中文化的5622人,占60%;小学文化1277人,占13%。农民工文化技术素质与城镇企业职工相比明显偏低,对高层次就业岗位的选择余地非常小,绝大多数人只能从事那些技术含量低,脏、重、苦、累和城市人不愿意从事的工作,已经就业又被淘汰的人越来越多。这是农民工处于市场竞争劣势的根本所在;从就业特征看,大多数农民工以非正规就业为主,多是临时工、承包工、劳务工,多数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不稳定,流动性大。这些人临时雇佣思想严重,频繁变换工作,组织纪律性差,给企业管理带来困难。有的缺乏文明习惯,行为举止不拘小节,被一些城市人看不惯。极个别人因为找不到工作生活困难,小偷小摸,甚至被黑恶势力利用干坏事。当他们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不采用法律手段来解决,而是设法报复或采取破坏性方法,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对于农民工身上的优点,我们要充分肯定。对于农民工或少数农民工身上的缺点和不足,我们要客观看待,并积极进行教育和引导。全社会都应关爱农民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他们安心地在城市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部分

近一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社会各个方面都采取了许多措施,努力维护农民工权益。但从调查情况看,侵犯农民工权益的现象仍很普遍,有的还很严重,应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并切实采取措施逐步解决。

一、我省农民工权益状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

农民工权益受侵害最严重的是经济权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签订劳动合同的比率很低,农民工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调查显示,除批量使用农民协议工的煤炭、纺织、邮政等行业外,绝大多数企业特别是商贸、服务等企业都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已签订合同的多数是一年以下。合同条款没有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内容,只对农民工提要求,不写他们应有的权利。有的合同规定了试用期,一些企业老板就恶意使用这一规定,试用3个月期满不录用,只发给生活费。有的合同规定收取押金和保证金,工资一年一结算。有的合同规定,工作期间发生事故责任自负。签订合同的程序,往往是企业主把打印好的条款交给农民工让农民工画押。有的干脆由管理人员统一代签,统一保管,农民工根本不知道有没有劳动合同。

2、劳动时间过长,休息休假没保证。调查问卷显示,2004年4月被调查的农民工加班加点的占52%。其中榆林市调查对象加班加点的占69.2%,邮电系统占72.4%。农民工每天工作时间,参见如下调查问卷表(总人数9304人):

从上表可以看出,半数以上农民工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每天工作11小时以上的占6.7%。调查企业多一半都实行计件工资制,70%以上的农民工都没有星期天,等于每月至少加班4天。长时间的超时劳动,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健康。这也是部分企业工伤事故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3、工资待遇低,同工不同酬现象严重。问卷调查农民工月收入情况如下表(总人数9242):

上表反映,农民工月收入500元以下的高达54.6%。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把劳动定额订得很高,工人在8小时内根本完不成任务。渭南有一个洗涤厂,规定包装工每月工资450元,但是按定额一个月工作30天每天工作14小时才能完成;若按国家规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实际领不到200元,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尽管农民工收入低,一些企业还常常拖欠、克扣他们的工资,有的一拖就是一年、两年,使得为农民工讨要工资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在调查问卷“最苦恼的问题”的7项选择中,农民工回答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待遇的居首位。在“最需要解决问题”的8项选择中,回答要求同工同酬的最多。某县一个乡邮所的一位农民工夫妇反映,他俩干乡邮工作已有十多年了,每月工资只有500元,而在一个所工作的“正式工”每月1800元左右,是他们工资的三倍多,若计算社会保险和其它费用,实际超过4倍。

4、劳动条件差,人身安全无保障。调查企业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个体作坊,劳动安全生产条件十分恶劣,有的工作现场粉尘、噪音严重超标,工伤事故频频发生。调查问卷显示,受过工伤的农民工占17.3%。有的农民工长期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业病严重危害着他们的健康。调查的一个国有煤矿,现在还让工人“干打眼”,呛得工人呼吸都困难。商洛陈耳金矿,井下通风设备差,灰尘严重超标,170多名农民工,20多人患了矽肺病,4人已死亡。

5、工伤、医疗、养老保险参保率很低,普通农民工几乎得不到基本社会保障。问卷调查农民参加五大社会保险情况如下表(总人数9344人):

上表说明,农民工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比例很低。其中工伤保险比例相对较高,是因为有人把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混同工伤保险,按实际调查,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比例只8%左右。农民工参保率低的原因,主要是企业主为追逐利润不愿意在增加劳动力成本上多花钱。

6、人身权利遭侵害,缺乏安全保障。农民工在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非公企业已经成为骨干力量,但有些企业不仅不关爱他们,甚至限制和无所顾忌地侵害他们的人身权利。调查发现少数企业有打骂和羞辱农民工以及对女农民工骚扰、性侵害等现象发生,问卷回答被打骂过的农民工362人,占3.87%。

二、我省农民工权益问题分析

农民工作为城市弱势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屡遭侵害的原因,从根本上讲是由于我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大批量的待业失业劳动大军为企业主压低条件使用雇工提供了可能,而这种可能在要求很低的农民工身上得到了实现。农民工权益受侵害具体有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是利益驱动因素。由于我省处于经济落后的西部,发展相对滞后,许多企业特别是一些非公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资金少,规模小,处在资本原始积累阶段。一些企业主目无劳动法规、政策,千方百计提高劳动定额,延长劳动时间,压低工人工资,以此实现利润最大化。有一位老板公开讲:“我办的厂想怎么办就怎么办,谁也管不着。不愿干走人!”从地方干部的谈话中,可以看出有人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缺乏正确认识,存在着片面的政绩观和片面发展观。比如有人讲,过分强调维护农民工权益,会影响投资环境,不利于经济发展。因而有的地方官员对资产所有者屡屡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视而不见,或者遇到这方面问题敷衍塞责,甚至偏袒资产所有者。

第二是政策和社会思想观念因素。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中,农民工在就业、社会保险、教育培训等方面受到极大的政策性歧视。比如在社会保障制度上,为城市人设计的五大社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民工不能或难以享受。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几千年封建等级观念在人们头脑中顽固存在,这种观念除表现在职位等级方面外,还突出表现在对城市人、农村人的身份看法上。现行的一些政策规定特别是当前的户籍制度,仍然在强化着城里人、农村人差别的观念。这种把打工者分为城里人、农村人的制度和观念都已不合时宜,都应该统统革除。

第三是组织不力的因素。在资本与劳动力之间,资本处于优势和主动地位,而劳动者处于弱势和被支配地位。资本的趋利性决定其侵害劳动者权益是经常和必然的,因此我们绝不能把保证劳动者利益建立在资产所有者“良知”的基础上,最根本途径是通过工会把农民工组织起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工会是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农民工当然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但由于种种原因,大量的农民工还没有被组织到工会中来;而刚建立的一些工会组织不能很好履行维护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工会自身也存在着组织和制度方面的诸多问题,需要不断改革或改进。

三、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思路和对策建议

农民工问题是事关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的大问题,需要采取大思路并需要全社会关注解决。从大的方面讲,一是要清理废除一切维持城乡二元结构的不合时宜的政策法规,特别要改革当前的户籍制度,实行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给农民工以平等的城市公民待遇。二是下决心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三是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逐步消除歧视农民工现象,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教育,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和组织起来维护自身利益的自觉性。

具体应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1、建立完善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合同制度。为此建议国家颁布劳动合同法。在国家未列入立法程序前,先颁布省一级的《劳动合同条例》,要求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督要毫无例外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2、完善工资制度,保证农民工应得收入。实行同工同酬,取消工资待遇上对农民工的歧视性规定。为防止拖欠、克扣工资现象发生,除严格执行《工资支付条例》和欠薪补偿规定外,建议按国际惯例,建立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即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和年检时代收欠薪保障费,划入财政部门设立的欠薪保障基金专户。对恶意拖欠工资,恶意使用试用期的企业要采取行政和法律等措施,坚决予以打击和制止。3、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把农民工纳入养老、工伤、医疗保险范围内。最近,国家劳动保障部出台了关于在非公企业推行农民工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文件,这对亿万农民工来说无疑是一大福音。我们建议把农民工也纳入养老保险范围,解决农民工老有所养问题。对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农民工,主要以储蓄和商业保险的方式取得养老、工伤、医疗保险。对于正规部门就业的农民工,应与本单位其他职工一同办理养老、工伤、医疗保险。要依法强行推行工伤、医疗和养老保险。同时制定灵活的交费办法,农民工工作流动后,保险费随之转移。4、加强劳动执法检查力度,保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各级劳动监督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变定性惩罚为定量惩罚,加大用人单位触犯劳动法规的机会成本。各级人大应定期对劳动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执法不力、不作为甚至偏袒企业违法行为的,要严肃查处,直至建议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工会组织应协助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贯彻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工作,积极反映侵犯农民工权益的问题,促进有关法规的贯彻落实。

第三部分

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要求最大限度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调查了解,一些行业和地方对此很重视,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从全省情况看,工作不平衡,农民工入会率低。据省总对5个产业的调查统计,农民工总数45469人,加入工会组织的农民工仅14535人,占32%。据对全省8个市的调查统计,农民工约57万人,入会农民工只有10%左右。

农民工入会率低有多方面的原因。原因之一是企事业领导人、企业主对组建工会和吸收农民工入会态度不积极,甚至公开反对,设法阻挠。在调查中了解到,国有企业老总,主要是担心农民工入会后提出与“正式工”同样对待的要求,增加企业成本;非公有制企业老板普遍担心组建工会后,员工就不好领导,是自己给自己“套绳索”,而且还要缴纳工会经费,减少一块利润。有人还提出不建工会的理论依据,说农民工有土地,身份还是农民,不属于工人阶级。工会干部普遍反映,企业领导不同意的事绝对办不成,这是一道绕不过的“坎”。原因之二是相当多数的农民工对加入工会组织的态度不积极。据8个市4个产业9344份调查问卷统计,知道农民工可以加入工会的6530人,占69.9%,不知道的2713人,占29%;对工会了解的5259人,占56.3%,了解一点或不了解的3991人,占42.7%;对加入工会的态度,主动要求的3858人,占41.3%,随大流和无所谓的5339人,占57.1%。从问卷中可以看出,虽然多数农民工知道可以加入工会,而且对工会组织有所了解,但主动要求加入工会组织的是少数。其原因主要是缺乏组织起来维护自身权益的自觉性。原因之三是工会观念局限和工作力度不够。长期以来,工会自觉不自觉地把工作重点放在维护正式职工、国有企业职工利益上,而对迅猛发展的临时性、流动性、灵活性就业的非正规就业者重视不够。一段时间集中力量抓了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工作,但没有持之以恒地抓下去,边建边垮,先建后跨,“一阵风”过后,一些“挂牌工会”、“名义工会”垮了,所以至今工会组建率和农民工入会率仍然较低。原因之四是具体工作中存在困难和问题。农民工大多数工作临时性强,居无定所,难管理,核定和收缴工会经费和会员会费困难大。而且街道社区工会干部普遍兼职,没有精力和时间抓工会工作。据对8个市的调查统计,所辖乡镇、街道工会1459个,专职工会干部仅219人,占15%。没有经费,没有专人抓这项工作,即使把工会组织建立起来,也会由于长期不开展活动名存实亡。

所有这些实际问题,都需要以创新的精神进行积极探索,寻求最大限度把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的途径。具体应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的重大意义。

农民工是工人阶级新成员,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是各级工会组织义不容辞的职责。如果工会不努力占领这块阵地,非法组织和黑恶势力就会利用缺乏亲情、需要帮助的农民工的抱团心理,组织和发展他们,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在这次调查中,宝鸡、西安都有同乡会组织。因此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不仅是工会的一般业务工作,而且是关乎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关乎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因此,这一工作应该纳入党建工作之中,列入各级党组织工作的重要日程。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提高农民工组织起来、依法维权的观念和能力。

二、创新建会和发展会员的机制,探索灵活多样的建会方式。

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只要职工自愿就可以建立工会。但实际上企业主不同意,工会就建立不起来。其原因是我们以往的工作思路,一定要把工会建到企业。其实工会可以建到企业,也可以建在街道社区,或者按行业、系统组织起来。这样可以解决一些企业不愿建会问题,也可以解决一些企业规模小、人员少、流动性强、无法独立建会的困难。在组织形式上,可以建立街道、社区、村镇工会联合会或联合工会,建筑、饮食等行业工会联合会,商业街、大楼、行政村工会联合会等。工会联合会或联合工会可以直接吸收会员,不必征得企业领导和老板的同意。重点抓好社区、乡镇建会,通过社区、乡镇工会建立各种工会联合会或联合工会。同时推广旬阳县金寨乡建会经验,把输出地工会会员直接接转到用工所在地工会。

三、重视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以不断完善的制度扩大建会成果。

摒弃国家干部观念,树立“专职工会工作者”和“工会工作志愿者”的新观念。根据需要,可以公开招聘社区、乡镇工会或联合会专职工会工作者,经民主选举成为工会主席。社区、乡镇工会可以聘请若干名工会工作志愿者,给予适当补贴。经费来源,以收取所属单位工会经费为主(收缴比例可灵活掌握)。在工会建立初期,上级工会可酌情补助。上级工会要推动乡镇、街道党委把工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各项综合考核内容,帮助乡镇、街道工会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四、坚持一手抓建会、一手抓工会作用的发挥,增强工会对农民工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当前,企事业工会和各种工会联合会应切实帮助农民工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总结基层工作经验,应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第一,督促企业(包括中介机构)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纠正违法合同和不规范合同。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纠正违法合同等行为,工会要向劳动监察部门和上级工会举报。第二,督促企业按时足额发放货币工资,帮助农民工讨要拖欠工资并追还补偿金,争取同工同酬,按政策规定给农民工缴纳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第三,依据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维护农民工在劳动安全卫生、休息休假、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四,关心农民工生产生活状况,吸收农民工会员参加企业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争取在评选先进、选树劳模、选举职工代表等方面与企业“正式工”会员同等对待。关心农民工会员的生活,帮助解决农民工子女上学等实际困难。

(调查组组长:李怡霞 副组长:顾东武 陈一民执笔:贠文贤 赵正良 张永乐 李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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