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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10月26日
社会经纬·法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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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工人用法律讨回30万养老金

1992年至1999年,国家多次为退休职工增加退休金,而哈尔滨水泥厂综合服务公司的33名退休职工却没有如数获得增加的工资。10月18日,法院判决服务公司给付拖欠退休职工的养老金近30万元。

顾美城等33人是哈尔滨水泥厂综合服务公司的退休职工。从1992年至1999年,国家为退休职工增加退休金,先后下发了7个调资文件,社保局也在文件下发后及时将增加的工资拨付给水泥厂服务公司。而令顾美城等人气愤的是,从1992年至今,他们只获得了部分增加的工资,其余应得的工资始终没有发给他们。他们曾多次找单位协调此事,但服务公司总以种种理由推托。为此顾美城等人将水泥厂服务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4年3月11日,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被告服务公司辩称,由于该公司没有足额缴纳保险金,社保局未足额拨付养老金;而且应发放的养老金已经发放,并已超过社保局拨付数额。

经法庭调查,1992年7月至2000年6月,社保局向被告拨付退休金590余万元,此外还向被告拨付调资文件规定增加的退休金42万余元。并不存在因未足额交纳保险金,社保局未足额拨付退休金的情况。而且被告只按部分调资文件给原告增加了退休金,没有全部给付原告按7个调资文件应增加的退休金。

据此法院认为,劳动者在退休后获得退休金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在社保机构向其支付了7个调资文件增加的退休金后,没有全额支付给原告等33人,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被告哈尔滨水泥厂服务公司给付原告33人共近30万元的退休金。 梁书斌 贾晋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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