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离婚后孩子闯祸谁负责
问:我与张某去年离婚,刚满7岁的儿子随我生活,一天,儿子扔出小石块不小心砸伤了过路人李某的眼睛。医院治疗需支付2000余元的医疗费,李某便找我承担其医药费用。由于我已下岗,生活非常困难,无力承担其费用,我就向张某提出共同承担要求,但张以与我已离婚,儿子也由我带,只负责每月儿子一定的生活费为由,拒不承担责任。请问:李某的医药费应由谁来承担?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的监护人。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儿子刚刚7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虽然你与张某离婚,但你与张某仍是儿子的法定监护人,作为你儿子的监护人你和张某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张某不能以不共同生活为由而拒绝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张某也应承担李某的医药费。
(易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