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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11月30日
工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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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设立劳动保护组织有哪些规定

问:企事业单位设立劳动保护组织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的规定,企事业工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所属分厂、车间(科室)工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工会小组设立劳动保护检查员,均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和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的指导下工作。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任期与工会小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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