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六大问题
蒙住保险业消费者双眼
问题一 强制向第三方索赔
点评意见: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保险事故的发生属于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也可以要求第三者进行赔偿。
问题二 任意设置免赔率条款
点评意见:不管被保险人是否有过错,一律实行绝对免赔率,实质上是将自身的经营风险转嫁给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条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应属无效。
问题三 残车强制退回条款
点评意见:《保险法》规定,如果是足额保险,保险公司赔付后,受损车辆归保险公司。如何处理受损车辆,是保险公司的事情。该条款笼统地规定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残余部分价值,实质上是强制规定将残车卖给被保险人。
问题四 单方规定管辖法院
点评意见: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中协商确定管辖法院。但保险公司却在格式条款中,限定了被保险人协商时的选择范围,限制了被保险人的选择权。
问题五 擅自降低费用限额
点评意见:保险公司不论被保险人支付的施救等费用是否必要合理,一律限定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远远低于法定的最高限额标准,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实践中将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问题六 任意设置拒赔条款
点评意见:《保险法》第27条规定: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只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必须给予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