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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四措施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本报综合消息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正式施行后,为了确保《条例》贯彻落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结合我省实际,出台了四条措施。
这四条措施首一条是,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同时遵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定主体。给用人单位送达执法文书,必须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名义做出,不得以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大队、中队的名义送达执法文书。第三,以书面审查用人单位报送备案材料的方式开展年检工作。第四,我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管辖仍按《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省、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同级工商行政、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监察。在中央和外省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其生产、经营和工作场所在本省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尚未注册登记和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其所在地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