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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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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测办法出台

下月起不合格商品将强制追回

本报综合消息 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出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从2月1日起,该办法将正式实施。对经监测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被监测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对已经销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退换商品;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追回。

根据该办法,各类商品交易场所、提供商品的各类服务消费场所和商品物流服务场所都将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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