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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03月08日
职业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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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身体的权利也要保护

《贵阳市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日前正式公布,该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不得为妊娠14周以上妇女进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贵阳的做法,其目的不论是在治理出生性别比例失衡现象,还是对发育一定周期的胎儿生命权的保障,都善莫大焉。但笔者认为此规定不能算全面:当我们仅着眼于对胎儿生命权的保障时,是不是忽略了作为怀孕主体的妇女的权利主张和保障。

一般来说,妇女的这种权利至少涉及了三方面内容:首先,妇女对自己身体的拥有权。妇女拥有主宰自己的身体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应该由别人、同样也不应该由国家所拥有;其次,隐私权。生育属于妇女个人的隐私,应该得到保护;第三,平等的权利。她们应该和男人一样,有不承担怀孕后果的权利。由此而言,贵阳的做法是对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手术这一权利的限制。

事实上,在世界范围内,堕胎与反堕胎是一个争论不下的话题。在美国,“妇女的身体,到底谁说了算”?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它已成为其社会和文化生活中最具争议性的论题,而且这一被称为“妇女身体的战争”,远没有到终止的时候。在美国每天都有关于反堕胎和支持堕胎游行或活动。在这其中,反对堕胎的人坚信自己是在保护生命。他们相信生命开始于孕育那一霎那,而不是在出生之后,而作为母亲,无权决定结束一个生命。而在支持堕胎的人那里,他们坚信自己的行为是在保护人权。他们认为,人权包括生育的权利和选择的权利,如果一个人没有选择,被迫接受别人的决定,那这个人就可以说没有权利。

人的权利是没有国界的,对权利的追求与思考是不受限制的。就贵阳的做法而言,该项法规已经贵阳市及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考之于立法程序,并不存在瑕疵。从这个角度,我们必须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并基于一定的社会现实来理解出台相应法规的必要性,但与此同时,也不能忽略了法规背后权利的多元性。 ■杨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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