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三秦维护劳动者权益大行动系列报道
一起难了的工伤认定
蒲城县兴镇粮站职工何录社为自己的工伤认定一事跑来跑去,处在生活困难中的他,无奈地发出呼吁: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哪里?谁能为我主持公道?
2002年2月25日何录社经粮站领导指派,去兴镇粮站集北点装粮。装完粮后,同站职工皇甫延生用摩托车带着何录社回兴镇粮站。车行至兴镇街道东门口时与一辆货车相撞,车损、两人均受了伤。后被送到蒲城县医院诊治,经查何录社为脑震荡,头皮血肿,面部擦伤,左腿骨骨折;皇甫延生为盆骨骨裂,软组织损伤,两人均住院治疗。
何录社因治疗费及工伤待遇问题与粮站多次协商未果,于2003年10月22日向蒲城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蒲城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5月20日作出蒲人劳认字(2004)第2号工伤认定书,结论:何录社所受伤害属因工负伤。
在2004年6月14日收到认定书后,兴镇粮站对此不服,上诉至蒲城县人民法院。蒲城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2004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经过审理并于2004年12月5日作出行政判决,(2004)蒲行初字第07号行政判决书是这样写的:“本院认为:被告蒲城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作为县域劳动和社保管理的行政机关,具有履行劳动管理和社会保障行政的法定职责和职能。第三人何录社于2003年10月22日向被告蒲城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在认定期间《工伤保险条例》已施行,该法明确规定了具有溯及既往效力,既第三人何录社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一年,而第三人何录社在事故发生后一年零八个月后才申请工伤待遇,理应驳回其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一款2 (注:因判决书上2之后的一个字字迹不清,故空格)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蒲城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5月22日作出的蒲人劳认字(2004)第2号工伤认定申请书。”
何录社说,他于2004年12月14日收到蒲城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后,遂于12月23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了上诉状,同时交了500元诉讼费。24日将交费收据的第二联以及上诉状交给蒲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庭的肖吉顺和毛国建,还交了60元的案卷邮寄费(当时没有出具收据,说是以后开)。他于2005年2月21日到渭南中院立案庭、行政庭查询,答复是蒲城县法院还没有把案卷送去。他急忙赶到蒲城县,到法院去了几次,2月24日才找到法院行政庭的毛国建和王兴华,说是这一两天就把案卷送到渭南中院。直到3月4日,他又到渭南市中院查询,答复是蒲城法院还没有送来。为此,他很纳闷。
何录社还告诉记者,2004年为了工资的事情,找到县粮食局的领导,粮站才给他每月按工资的80%发。今年来粮站又每月按50%发放工资。为了工伤的事受气花钱耗时间,弄得他时不时地犯病要到医院抢救,真把人折腾得受不了了。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
■本报记者 王仓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