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大学生要敢于对借“试用期”盘剥说“NO”
前不久,《人民日报》报道,在四川的一些市县,近年来有不少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变相盘剥农民工。事实上,在许多地方,不仅是农民工遭遇“试用期”陷阱,一些大学生找工作也是如此。有的单位和部门不断招进大学生,在“试用期”内,只给少得可怜的工资,却让你干大量的活儿。还有的用各种“优厚待遇”诱惑应聘者,一旦应聘者上岗后,马上遭冷遇,待遇被七扣八罚,根本不履行承诺。或者不适当地延长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付给工资,不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在试用期快结束时,要么找借口把你辞退,要么用低工资逼你主动辞职。刚刚迈出校门的大学生,对此一筹莫展,有的甚至流下苦涩的泪水。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条中规定的‘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者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应当说,“试用期”的规定,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一些用人单位钻了“试用期”等制度的空子,滥用自己的权利,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倡导大学生维权,有人或许会说现在大学生人才市场供过于求,一些大学生欲求一“饭碗”都很难得,谁还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呢?在任何国家、任何社会,相似的制度环境和法律环境,常常却能产生不同的社会效果,其关键在于这些法律和制度在生活中是否得到有效的应用。再好的法律如果没有人去运用,也就变成一纸空文了。从这个意义上说,大学毕业生积极树立维权意识,不但会为他们这一社会群体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而且能够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意义十分重大。 ■马国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