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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04月11日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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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野律师信箱

问:咸阳的某厂退休职工陈师傅来电咨询。2004年秋天,他儿子的一个朋友在生意上急需用钱,就找到他儿子借钱,他儿子碍于朋友之情,就瞒着儿媳妇将家中的5万元钱借给了朋友。今年春节期间,儿媳妇发现了此事,就问他儿子,他儿子就将借钱的经过告诉了儿媳妇。儿媳妇要求他儿子赶紧把钱要回来。他儿子就去找朋友要钱,朋友以各种理由不还钱,他儿子很生气,就找了两个同学一起把朋友的小孩绑架了,现在公安机关把他儿子抓住了,陈师傅问他该怎么办?

答:首先应该指出的是陈师傅的儿子的做法,确实是把一个十分有理的事情没有处理好,以至于不仅没有要回属于自己的财产,反而使自己的行为违法,触犯了刑律,公安机关也以他儿子涉嫌绑架为由进行侦察。那么本案究竟属于不属于绑架呢?律师认为陈师傅儿子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虽然本案的特征与绑架很相象。理由是:我国刑法上规定的绑架勒索的犯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而陈师傅的儿子的行为则与绑架罪的特征有本质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的目的不同。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陈师傅儿子的目的则是为了要回属于自己的欠款。2、侵犯的客体不同。绑架犯罪不仅侵犯了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还侵犯了他们的财产权利;而陈师傅的儿子的行为只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并没有侵犯他的财产权。所以,基于以上两点,律师认为陈师傅儿子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那么,应该如何定性呢?律师认为,陈师傅的儿子以索债为目的,确实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定非法拘禁罪更为准确。最后,律师提醒陈师傅,你儿子与其朋友的民事借贷关系并未因此结束,你儿子依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其主张权利。

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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