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袁野律师信箱
问:某铁路职工刘某来电话询问,她的丈夫是客运列车的行李员。前些天,她丈夫跑车回来后,某铁路公安处就将其拘留。案由是她丈夫在列车上借看管财物的过程中,盗窃了行李车箱内的3箱药品、2箱五粮液酒及一些名牌皮带、皮具。现在,刘某想了解,如果她丈夫的事情属实的话,应构成何罪?
答:从刘某询问的问题表面上看,她丈夫采取的是秘密盗窃的“监守自盗”的行为窃取财物,非常像盗窃罪的某些特征。但是,我们经过分析本案的一些事实和情况后,认为她丈夫的行为不应该以盗窃犯罪来认定,而应以触犯贪污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和贪污罪时常会出现混淆,但是两者之间存在着严格的界限,在本质上也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犯罪主体不同。盗窃罪的主体是任何一个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贪污罪的主体则要求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组织工作人员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本案中刘某的丈夫职务是列车行李员,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因此刘某的丈夫符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2、犯罪的手段不同。盗窃罪只能是秘密窃取;而贪污罪不仅要求采取秘密的方式,还要求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本案中刘的丈夫正是利用了其身份是列车行李员之便。3、侵害的对象不同。盗窃罪侵害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而贪污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因为乘客只要将自己的财物在铁路部门办理了托运手续,将财物交付铁路有关部门,这是财物的性质已发生转变,在顾客未将财物提走前,都应认为是公共财产,所以,结合以上三点,本案定为贪污罪更合适。
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
咨询热线:(029)82086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