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个税起征点应有民意基础
5月23日《新京报》报道,北京、广州、上海等地擅自提高了个税起征点,其中北京提高到1200元、广州提高到1600元、上海提高到1400元。对此,全国人大和财政部日前表示,在新税法问世前,各地擅自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属违法行为。
笔者认为,一些地方的政府甘冒违法之名擅自提高个税起征点,原因在于,现行个税体系因起征点过低,收入调节分配功能大为减弱,已“异化”为“逆向调节”,使收入较低的工薪阶层成了纳税的主要群体。
令人宽慰的是,这种局面现在有可能得到改善。据报道,新的个税方案已初步确定,全国个税起征点将提高到1200元,而北京将提高到1500元。然而,据相关统计数据,2004年,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的月平均工资水平分别为2362元、2033元、2567元。在这些城市,1200元或1500元的月收入只能勉强维持生活。对此,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也称,国际通行的个人所得税立法原则是:人民的基本生活费用不得征税。
充分考虑民意方能制定人人尊重的良法。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水平多层次等特点,统一个税起征点或许并不合适。笔者认为,政府应该就此委托相关机构,由其对全国各省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生活成本进行独立的统计分析与核算,并举行专门的立法听证会,最终确定适合各个省区的不同的个税起征点。只有这样,才能矫正个税功能“异化”。
(周志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