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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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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新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

本报讯 昨天上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召开信息通报会,向新闻媒体正式通报了我省今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此次调整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后一类区为490元,二类区为460元,三类区为430元,四类区为400元(适用范围见附表)。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我省是从1995年起实施最低工资标准的,其间经过三次调整,此次是第四次调整,也是增幅最大的一次。这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除按照本地区低收入职工收支状况、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外,还增加了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本次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上述单位中的熟练期、学徒期、见习期、使用期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人员也要执行该规定。但享受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人员、企业下岗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不在最低工资适用范围。凡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欠发劳动者最低工资的,按照2004年省人大颁布实施的《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工资,并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本报记者 朱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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