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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06月20日
社会新闻
02

“罚款”出火灾

·冯燮·

近年来,火灾悲剧一再上演,最主要原因是许多被查出火灾隐患的单位,甘愿缴纳罚款而“破财免改”,作为管理部门,往往以罚代查,以罚代改,只要罚款一交检查就合格了,验收也就通过了。

现行《消防法》对“整而不改”现象的文字表述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罚款”。既然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我想问问,他们停业了吗?既然停业了,怎么还会发生火灾呢?显然是避重就轻地只落实了“罚款”而并没有把“停产停业”落实下去。当然罚款额度不是太大,对经营单位不算什么,总比停业要划算得多,对管理部门也是创收的途径,双方皆大欢喜。

所以,我看要真正杜绝火灾,管理部门应该把“不改正就停产停业”不折不扣地落实下去也就够了,整顿不好不得开业,至于罚款,那是在整顿好以后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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