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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07月15日
北国周末-焦点话题
02

何谓“添乱”

·京文宇·

不知从何时开始,也不知是从什么人开始,我们开始经常听到这样的一个词汇“添乱”,当然还有特定的前置词或曰“不要”、“不许”、“不准”;众所周知,大凡能说这话的人,大都是担任一定领导职务掌握一定权力的官员。

因为代表着权力,所以有着居高临下和不容质疑或不准质疑的警告口吻,当然让人感到话语背后的威权。我们许多人在某种程度上不知不觉或许已经习惯了官员们经常发出的这种警告。

不过,稍微解放了一下思想,独立思考了一点点,按照不管是谁说的,都要问个为什么,开动自己的脑子想一想的道理细一琢磨,这话似乎又有问题了,所谓“乱”者是什么?无非就是与上级官员或部门领导不一致的意见和观点而已。在许多人看来,特别是一些官员看来,掌握权力多少就是掌握真理多少,既然如此,他们的意见和决定是当然正确的。对正确的意见和决定当然就不许或者不准发表不同意见,否则就是“添乱”了。可是,事实是这样的吗?

按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们认真回顾思考一下发现,在很多时候不是这样的。

当年黄万里先生关于黄河三门峡水电大坝的意见,就是和当时领导的决策不一致的,而马寅初老先生关于节制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意见也是与当时领导决策不一致的,彭德怀对大跃进、公共食堂等的看法,更多干部群众关于对人民公社的看法,还有张志新烈士关于对文化大革命的看法等等,在历史上,大到对国家建设,小至对一个部门一个企业一个单位的工作决策,我们看到了太多的与当时领导人作出的决策的不同观点和意见,而历史无情的告诉我们,这些当时看来是给上级领导决策“添乱”的意见、观点和建议,是正确的。而那些没有经过科学的民主的论证程序,没有真正认真征求过专家和人民大众意见的、凭借着个人有限的学识或豪情一拍脑袋想当然作出的决策,经过时间和实践的检验,证明了才是真正的“乱”,而其中许多“乱命”所造成的恶果,直到现在乃至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都要我们整个民族长期背负着艰难前行,有些即使是付出巨大的发展代价也难以补偿挽回的。我们当然也看到那些决策者们从来没有去承担过任何责任,哪怕是明日黄河浊浪滔天……权力的占有和真理的掌握是否成正比,历史已经作出了令我们痛心的回答了。

那么,由此我们提出一个问题,这些上级领导和官员,究竟有没有这个权力说这个话?这个“不许添乱”是站在什么立场和位置上说出来的?

“权为民所授”,我们的党政领导干部,无论哪一级官员和部门,你所有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你所有的职责权力就是为人民服务,没有也不应该有别的。你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主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无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都有权利对党和政府的工作和决策提出和发表自己的观点、建议和意见。从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和纪律来看,党内党外,从来也没有可以压制、扼杀别人的不同意见的道理和政策,人民或者叫社会公众从来也没有授受过谁以这样的权力,所以无论什么人掌握多大的权力,都应该真正明白,你没有权力不许同志和公民发表与你观点不同的建议和批评。

不少人常常有这样的认识,与其他一些发达国家公民对国家的政务人人可以发表意见,事事需要通过许多部门和民间团体的听证,事事掣肘而显得效率不高相比较,我们的优势是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没有或者很少考虑不同意见和建议,可正是在这样的观念下指导下,我们抛弃了科学与民主,组织群众集中力量办了许多“大事”。在政治上搞了诸如“文化大革命”;在经济建设中搞了“大跃进”、在环境建设中搞了“消灭麻雀”、“围湖造田”等等愚蠢的“大”事。这种意识至今还在相当多人头脑中存在。前不久,笔者在一次相当规模的会议上听一位长期驻外的官员在谈到驻在国为修建一条高速公路引起民间团体为青蛙要过路而发生争执的故事,这位官员转达国外商人对他表达的话说,我们不如你们,政府想干什么就干了,没有这许多掣肘。这位官员言下对建高速路要考虑青蛙过路这样的怪事语带讥讽,对外商的夸奖很是得意,引以为荣。当时许多听者也抚掌大笑,我却为此感到深深的悲哀,为什么,读者应该是明白的。

无庸讳言,我们是个封建传统极为深厚的国家,消除封建专制给我们留下的余毒的任务还任重道远,如“不许添乱”表现出的话语霸权,流露出的正是封建专制余毒的表现。在许多时候,许多地方,我们自觉不自觉的还在受着君为臣纲这样的封建专制传统影响,过去数十年的实践留给我们的教训实在太惨痛了。我们不能不百倍地提高警惕,认真的下大力气批判和消除这些已经给我们造成了许多巨大破坏、延误了许多发展机会的封建专制传统的影响。历史证明,在任何时候,不同的声音,不同的意见和观点乃至批评,往往是我们把工作做得更好,少一些失误的重要保证。

我们的宪法明文规定着政府的职责和人民的权利,每个公民都有权对国家机关的任何决策,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任何一级的公务员提出批评,这种表达的权利是现代法治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从这个道理来说,那所谓“不许添乱”、不准发表不同意见和批评的要求就更没有道理了,甚至是违法的。因为这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公然侵犯。无论是在一个单位或部门,或是一个地区乃至国家,除了法院经合法程序剥夺,每一个公民都有发表不同意见乃至批评的权利。这个权利是任何人和任何部门都不能随意剥夺的。表达更不等于只能表达和你一致的意见。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根本要素之一。

在我们今天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执政能力的要求的工作中,各级领导干部对这个问题应该有清醒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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