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我省煤矿生产将实行风险抵押
本报综合消息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规定,我省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将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制度,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条例(草案)》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同时,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条例(草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煤炭企业要严格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的管理,落实瓦斯治理责任,建立健全危险源辨识技术体系、瓦斯抽采和监测监控体系、灾害预警救援体系。同时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生产企业应当持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证书。煤矿企业应当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为从事高空、高温、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非煤矿山、井下、建筑施工等高危岗位的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