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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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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国企重大决策失误老总将被追究责任

本报综合消息 今后国企负责人出现重大决策失误将被追究责任,并依据失误的大小受到告诫、扣除绩效年薪或延期兑付绩效年薪、免职和禁入等处理,触犯法律的还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记者从北京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获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刚刚出台,这是继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出台后,北京市对国企负责人进行的又一次“硬约束”。

重大经营决策失误是指在经营决策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市政府以及市国资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企业内部控制程序,越权审批、擅自决策,法律手续不完备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给国企造成损失,依据损失金额,责任人要受到不同的处罚。企业净资产25亿元以下,损失数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以及企业净资产25亿元以上,损失数额占企业净资产1‰至2‰的,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扣除绩效年薪处理。企业净资产在25亿元以下,损失数额500万元以上的,以及企业净资产在25亿元以上,损失数额占企业净资产2‰以上的,对责任人给予扣除绩效年薪、给予或建议给予免职处理。

经营决策失误有损国家形象和声誉,或者在经营决策过程中故意损害国有资产,弄虚作假并转移、销毁有关证据的责任人,将受到“禁入”处理,不得再在北京市国企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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