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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08月08日
权益·保障
03

法律为劳动者撑起“保护伞”

蒲城县兴镇粮站职工何录社为工伤认定一事饱尝艰辛,历时三年才讨回了一份工伤认定书。如此简单的案件为何复杂起来,我们又能从中获取什么样的思考呢?

案件回放

2002年5月25日何录社经粮站领导指派,去兴镇粮站集北点装粮。装完粮后,同站职工皇甫延生用摩托车带着何录社回兴镇粮站。车行至兴镇街道东门口时与一辆货车相撞,车损坏、两人均受了伤。后被送到蒲城县医院诊治,经查何录社为脑震荡,头皮血肿,面部擦伤,左腿骨骨折;皇甫延生为盆骨骨折,软组织损伤,两人均住院治疗。

何录社因治疗费及工伤待遇问题与粮站多次协商未果,于2003年10月22日向蒲城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蒲城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5月20日作出蒲人劳认字(2004)第2号工伤认定书,结论:何录社所受伤害属因工负伤。

在2004年6月14日收到认定书后,兴镇粮站对此不服,上诉至蒲城县人民法院。蒲城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2004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经过审理并于2004年12月5日作出行政判决:“撤销被告蒲城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5月22日作出的蒲人劳认字(2004)第2号工伤认定申请书。”

何录社于2004年12月14日收到蒲城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后,遂于12月23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维权经历

何录社从2002年5月25日发生工伤后,自己受了伤痛之苦不说,单就待遇问题和单位多次协商,费了不少的口舌,还是无果。无奈之下自己到县劳动部门申请工伤。县劳动部门认定后,单位不认可,他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后单位仍不可认可,并直接起诉到县法院。一审法院的错判,法律天平的失衡,导致劳动者权益没有得到保护。

何录社便上诉到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南中院立案后,一审法院的案卷又迟迟到不了中院。何录社跑来跑去,催送案卷。从兴镇到蒲城县,从蒲城县到渭南,他不知往返了多少次。这样一个简单的工伤认定案件,从发生工伤的那天起,到2005年5月11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历时近三年时间。为了讨得一份工伤认定书,前后支付的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代理费,材料复印费、路费等等,已超过了2000多元,跑路、费口舌、耗时间、花钱还受气……谁人能知何录社心中的之酸痛?

公正的法律保护了弱者。2005年5月11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行政判决:撤销蒲城县人民法院(2004)蒲行初字第07号行政判决;维持蒲城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5月22日作出的蒲人劳认字(2004)第2号工伤认定书。

6月下旬,何录社接到了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酸楚的心里有一丝欣慰。当天晚上他用电话告知记者这个消息的时候,他在电话里哭了。我真不知道他此时此刻的心情,是甜是酸是喜是悲。

一点思考

一起简单的工伤认定竟如此艰难,值得深思。

用人单位如此折腾到底为什么?我真不知道这个单位的领导是如何关爱劳动者的,情为民所系到底落实得怎么样?口头上天天喊为人民服务在这里不就是一句空话吗?

在现实生活中,不止一次的碰到企业领导侵犯了职工权益,不但不纠正,还跟职工打起了官司,美其名曰:保护企业利益。没有职工的合法权益,哪来企业的和谐稳定,何谈企业的利益,这分明是在拿职工的“血汗钱”在和自己的职工较劲。

从这起工伤认定案件来看,何录社所在的用人单位如何关爱自己的职工,一审法院怎么公平、公正依法行事,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道不应该进行认真地反思吗?

■本报记者 王仓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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