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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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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新办法

优秀人才可评“省级专家”

本报综合消息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对我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工作作了详细规定。

据悉,在过去5年内,在自然科学研究、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哲学社会科学、教育、卫生.文化艺术、新闻出版、文博、体育、管理等领域取得重大成就,业绩得到社会公认的人员均可申报。党政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则不在选拔之列。省管专家选拔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

被批准为省有突出贡献专家者,由省委、省政府命名表彰,颁发“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在科研经费、出国进修、参加学术研讨、住房等工作和生活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退休后,退休费按全工资额(缴纳社保金的基数)计发。

同时,有关部门每年对省有突出贡献专家进行一次考核,不合格者将按程序取消其“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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