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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09月07日
劳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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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将实行就业见习制

劳动保障部日前发出通知,将在全国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帮助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积累经验。

通知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积极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高就业能力。有条件的城市要加强与企业的合作,确定一批见习基地,提供见习岗位。优先组织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见习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见习期一般不超过1年。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好见习期间高校毕业生的基本生活补助,适当给予见习补贴,并免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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