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剥夺了我和女儿的居住权
编辑同志:
我叫贾粉莲,系商洛市小学职工。我因与丈夫离婚,从1998年12月到2004年2月,经省市区三级人民法院五次审理,均因法院采信了商洛市教育局出示的伪证,把本属于夫妻共有房屋错判成丈夫的“福利房”,致使自己含冤负屈,母女面临无家可归。
我与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商洛市教育局集资购买了一套住房。建房时我单位出具了无住房证明,双方交纳了39000元集资款。在购买过程中,享受了工龄折扣、职务职称优惠及独生子女积分等。但由于丈夫单位向法院出具了与法无据的所谓“该房属单位职工福利性住房,不能判给外单位职工”的函件,致使法院将房屋判给对方。
对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省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抗诉,商洛市教育局在舆论压力下也重新出具了证明予以纠正。而法院却依然找各种借口维持错误的判决,使我母女的合法利益遭到了严重侵害。
调查附记:
在采访时,贾粉莲告诉记者,在法院审理她与前夫的离婚案期间,男方单位商洛市教育局先后给法院出具了三份证明。把职工集资建房说成是福利分房,并提出此住房只能判给本局职工,不能判给外单位职工。我国房改政策从1994年开始取消了福利分房,而市教育局把1996年的集资建房却说成了福利分房。市教育局“申请建房批复”及“房屋决算报告”上,该房明显是集资建房,并非“福利房”。从“现行房改政策计算表”及“政策性购房夫妇双方工龄一览表”上看,该房是夫妇双方共同所购。
2000年7月,商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孩子由贾粉莲抚养,双方集资建房归男方所有,并付给女方部分房款,其他财产归女方所有。
对此,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有误,显失公平。再审判决未依据保护女方及子女权益原则进行判决,适用法律有误。贾粉莲夫妇共同集资的房屋,虽不具全部产权,但房屋的使用权应属双方共同享有,在离婚时贾粉莲抚养女儿,应首先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判归女方使用,原判决平分集资款剥夺了贾粉莲与女儿对房屋的使用权,没有体现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显属错误。法院对集资房性质认定错误,商洛市教育局1996年集资建房针对的是户而非个人,不是分给男方个人的而是分给当时夫妻双方的。体现在商师附小为贾粉莲出具工龄折扣及独生子女证、无房证明,且房屋价格是按夫妻双方工龄折扣后计算的。因此,贾粉莲应是该房的使用、居住和财产拥有者之一。而再审判决以商洛市教育局出具的意见为据认为,此住房只能判给局职工,不能判给外单位职工,与法无据,实际上取消了贾粉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集资房屋的使用权和部分产权,显失公平。
2003年12月,省高院作出了再审判决,基本维持了商洛中院的判决。对集资房的分割仍归男方所有,由贾粉莲母女自判决生效即日起无偿居住两年。贾粉莲痛心地告诉记者,到今年年底,法院判决两年的居住期限已到,自己单位不可能分房,也没有能力在外买房,母女俩将面临着无家可归。法院这样的判决,我们母女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
■本报记者 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