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铜川矿务局
据理力争八年终胜诉
本报讯 生产、销售优质煤炭的铜川矿务局,八年前莫名其妙地被人以买了他们2483吨烟煤未付货款及过期利息960623元为由,状告到了湖北一家法院,铜川矿务局积极应诉,官司打了八年多,近日终于胜诉,使企业避免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原告江西九江市新吉银贸易有限公司经理姜吉林从事煤炭买卖生意,他武汉经营的煤炭和铜川矿务局的煤炭存放地点不远,姜同江西另一公司经理严景及铜川矿务局运销公司驻武汉办事处职工潘某一起,背着武汉办事处及铜川矿务局把姜吉林在江西买的2483吨劣质煤炭过户给了铜川矿务局,企图掉包,以次充真卖个高价,江和潘某把1600吨打着铜川矿务局旗号的煤炭卖给严景,严又卖给了江苏一家电厂,严在接收部分货款后下落不明。后因有关部门发现问题加以制止,才使剩余的883吨煤炭才未能出售(后来洪水冲走了这883吨煤)。
姜吉林以铜川矿务局运销公司驻武汉办事处职工潘某给他出具过一份承诺书和他们煤炭过户给了铜川矿务局为由,把铜川矿务局运销公司驻武汉办事处及铜川矿务局告到了法院。铜川矿务局从1997年6月接到法院的传票开始,就对此案十分重视,局运销公司驻武汉办事处聘请了当地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在当地聘请了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代理。
铜川矿务局法律顾问室2005年3月份接手这个案子后,证据、材料一点也没有,律师蔡新升和矿务局运销公司法律顾问室律师郑保生两人5下武汉,先后用了40多天时间,在公安机关看卷宗、查资料、找证据、走访相关当事人、进行案件演练等,最后终于给法院提供了有力证据。今年9月6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下达了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九江市新吉银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席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