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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5年11月07日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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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退休年龄”该有点弹性

河南平顶山市某银行一位周姓女干部前不久状告单位让她55岁退休是搞“性别歧视”,结果在劳动争议仲裁厅上被裁定败诉。她表示不排除进一步起诉的可能性,因为裁决依据的虽是国务院颁布的办法,但却同我国宪法和国际条约相抵触。

关于“女性退休年龄”问题,近年来颇受人们的关注。当前我国执行的退休年龄仍旧是:女工人50岁、女干部55岁退休,男职工60岁退休。从“男女平等”角度,有人一再呼吁,这个规定要改。尤其是干部身份的女性,强烈要求与男性同龄退休,因为她们大多觉得自己“身体很好,能胜任工作。”但也有人不赞同修改规定。特别是有很多女工人,坚决反对推迟退休年龄。

这两种观点彼此针锋相对,似乎都很有道理。在现实生活中,想推迟退休的,几乎没有可能也就是说,周女士不论告到哪里,都不可能胜诉。而想提前退休,倒比较容易一些。那么,应当不应当对“女性退休年龄”进行修改呢?抛开非理性的(从个人角度出发)、太理性的(上升到男女平等、妇女维权、违宪、和国际条约相抵触层面)因素,实事求是地看,笔者以为是一定要尽快修改的,但这种修改不应是再“一刀切”地“切一刀”,立即实行男女都”60岁退休”,而是在女性的退休年龄上,增加一点弹性。比如,女工人50岁、女干部55岁,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也可以和单位协商后,延迟若干年(不超过5年)再退休,条件是单位确有需要,本人身体能够胜任,并报有关部门批准等。毕竟,退休年龄的修改,牵涉面太多,如就业和社会保障等一系列的制度设计,都会因之受到冲击和影响。如果不慎重对待,“同龄退休”问题解决了,其他问题带出一大串,就顾此失彼了。但社会如此关注这件事,有关部门一点动静和反应也没有,将会变得越来越被动。而进行微调,给女性退休年龄增加一点弹性,对其他方面的冲击和影响都不大,不难找到其可行性。 ■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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