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职工代表获刑之警示
·张翟西滨·
据《陕西工人报》11月1日载,10月18日,四川崇州市某厂4名职工代表非法侵占瓜分职工40万元补偿款一案,在当地法院公开审理,法院最后以侵占罪各判处程某等4被告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消息读罢,笔者心情十分沉重:堂堂被职工推选出来的维权职工代表竟“见钱眼开”背叛“职工利益”,真是可悲可叹!
职工代表是职工群众利益的“代言人”。从我多年从事工会工作的角度看:职工代表地位虽不高,权力不甚大,但责任重大。因为职工代表是被职工推选出来的维权“代表”,利益“保护神”,既然职工群众如此信任,就理应不辜负职工群众重托,最大限度地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四川崇州市这宗罕见的4名职工代表非法侵占瓜分职工40万元补偿款一案,充分警示我们:其一,企业职工在推选自己的维权代表时,务必三思慎重。换言之,要把职工中威信高,思想素质好,真正替大家说话办事的人选为职工代表;其二,作为职工代表,要珍惜“代表”的名声,为人正派,秉公办事,不能拿原则做交易,更不能将职工群众的信赖,视为谋私的“特权”。其三,作为企业各级组织,对职工推选出来的职工代表,要时常进行主人翁教育,双方要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使职工代表在企业管理中,更好地履行民主管理权力。